公 告
2014年 第21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為全面提升進口貨物人工查驗效能,不斷優(yōu)化上海口岸通關環(huán)境,現(xiàn)將在上海外高橋港區(qū)實施進口貨物人工集中查驗試點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一)通過海運進口,堆存于上海浦東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一期”)、上海振東集裝箱碼頭分公司(以下簡稱“外二期”)、上海滬東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四期”)和上海明東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五期”),且經(jīng)海關布控需實施人工查驗的集裝箱貨物,適用本公告。
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以下簡稱“外港海關”)現(xiàn)行“進口固體廢物人工集中查驗”模式保持不變。
(二)進口貨物涉及以下情況的,不屬于人工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由貨物所在地相對應的海關查驗部門負責實施:
1. 進口超期未報貨物查驗;
2. 進口貨物申報前驗貨;
3. 進口轉(zhuǎn)關貨物查驗;
4. 進口危險品貨物查驗;
5. 使用框架箱運輸?shù)倪M口貨物;
6. 其他海關認為不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
二、人工集中查驗點
上港集團物流有限公司浦東分公司(以下簡稱“浦東物流”)
地址:浦東新區(qū)港城路1728號。
上港集團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橋分公司(以下簡稱“外高橋分公司”)
地址:浦東新區(qū)港建路1699號。
三、實施時間和做法
第一階段:6月11日起,堆存于“外一期”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進口貨物集中至“浦東物流”實施人工查驗;堆存于“外四期”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進口貨物集中至“外高橋分公司”實施人工查驗。
第二階段:6月17日起,堆存于“外二期”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進口貨物集中至“浦東物流”實施人工查驗;堆存于“外五期”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進口貨物集中至“外高橋分公司”實施人工查驗。
四、作業(yè)流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海關查驗通知書后,備齊相關查驗單證至外港海關風險管理科細化查驗指令。其貨物如屬于集中查驗試點范圍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前往相應的集中查驗點辦理查驗計劃。
(二)集中查驗點應當及時受理查驗計劃。如遇特殊情況,集中查驗點不具備貨物運輸、查驗、堆存條件的,集中查驗點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海關做出書面情況說明,海關應當快速、妥善另行安排相關貨物的查驗工作。
(三)集中查驗點應當使用海關監(jiān)管車輛將需查驗報關單項下的全部集裝箱貨物由相應碼頭運輸至集中查驗點,海關對途中運輸采取GPS和加封管理。
(四)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相應的集中查驗點配合海關開展查驗工作。如查驗過程中發(fā)現(xiàn)危險品、有危險品重大嫌疑或?qū)χ苓叚h(huán)境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現(xiàn)行查驗工作流程進行后續(xù)處理。
(五)查驗完成后,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確認。貨物的放行及待處理等手續(xù)仍按照現(xiàn)行查驗工作流程辦理。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1日起施行。
上海海關查驗最新通知
(1)2014.9.1開始重點核查品牌,申報無品牌,查驗如有品牌一律移交通關科,請所有客戶務必提供品牌,無論任何品牌都需申報,外港和洋山已嚴格執(zhí)行此情況,請相互轉(zhuǎn)告! (2)涉及到化工品的單證。在外包裝上必須有中文品名、英文品名、成分含量、生產(chǎn)廠家。標簽不允許A4紙貼。少任何一項查驗就扣貨。
(3)只要是加班查驗,必須清箱(全掏),箱子掏空,請勿夾帶。
PS:目前(2),(3)只針對于外二港區(qū),但鑒于海關內(nèi)部會統(tǒng)一標準,日后外一、外四、外五期均都會普及。故對外港所有港區(qū)最好嚴格按上述標準執(zhí)行。否則一切后果均由客戶自己承擔